一、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
入学:小学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入学通知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督促子女或或被监护人按时依法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法选拔录取学生。
转学: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和乡镇教办(中心小学)同意,县(市、特区)教育局批准,由转入学校安排就读。
升学:小学升学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实行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学校无缝对接制度,保证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学习。
二、初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
入学:初中招生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适龄少年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入学通知书,凭入学通知书和户口簿到学校报名注册。家长或监护人督应促子女或被监护人依法按时入学。初中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区域性统一考试、选拔考试或变相的选拔性测试。
转学: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县(市、特区)教育局批准,由转入学校安排就读。
升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生参加地区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升学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到高中阶段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三、中招考试相关政策
考试:初中学业(升学,即初中升高中)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理科、综合文科、体育测试和初二生物、地理考试。其中: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理科考试成绩按分数呈现,综合文科、体育测试和初二生物、地理考试成绩按等级呈现。初中学业(升学)考试由地区教育局以各考试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组织编制的《考试说明》为依据组织命题。考场组织(考务工作)由各县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
招生:招生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大专等类别。除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保送生不参加考试,由学校单独招生,提前录取外,其他考生必须参加地区组织的统一考试。根据考生志愿,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分类别、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分别由地、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
四、高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
入学:凡符合招生规定录取的高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由学校填报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交县(市、特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地区教育局审批,经审核合格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转学: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全家迁移等原因必须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特区)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县(市、特区)教育局同意,由地区教育局批准。跨省转学的学生须由原学校所在省教育厅和转入省教育厅批准。本县(市、特区)同一城区内能坚持走读的,一律不准转学,县城与乡镇之间如因户籍变动或工作调动须转学的可视实际情况安排就近入学。高三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毕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并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经地区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五、外来人员子女就学的相关政策
对外来投资者子女在本地入学的,在入学、教育教学、学生管理、评优奖励、学籍管理、收取学杂费等方面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子女入学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公办学校解决为主”的原则,由当地县(市、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致,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六、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手续办理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可凭其法定监护人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和户口所在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借读证明,统一到借读县(市、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由借读县(市、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人员数量、分布状况和学校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