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工总通〔2018〕13号
关于江口县第二期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
活动的补充通知
各基层工会:
我县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开展以来受到广大在职职工的关注和认可。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县总工会广泛听取各基层工会和在职职工、尤其是住院职工的意见后。经江口县总工会第八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和江口县第二期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江口县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职工医疗互助补贴起付金。凡参加江口县第二期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享受医疗互助活动补助以社保报销凭据为依据,按社保核定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相应比例进行计算。
二、具体补助计算比例方式。社保核定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补助金额等于社保核定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乘以40%;社保核定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补助金额等于社保核定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乘以50%;社保核定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补助金额等于社保核定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乘以60%;社保核定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补助金额等于社保核定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乘以70%;每位职工每期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
三、第二期江口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各基层工会在10月30日前务必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花名册交县总工会服务职工中心,并将职工医疗互助金存入江口县总工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专户方能生效,10月30日后未能继续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县总工会不再受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事宜。
四、加强宣传、落实力度。请各基层工会认真做好宣传、切实抓好落实,让每一位生病住院的职工享受到职工医疗互助实实在在的普惠,体会到工会的关爱。
附件1:江口县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流程
江口县总工会
2018年9月18日
附件1
江口县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
职工应在出院后的90日内向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一份)、填写《江口县在职职工医疗互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二、基层工会核实
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情况进行信息核实,签名并加盖单位工会委员会公章。
三、社保核定住院费用
职工提供住院票据,有社保部门开具医疗互助材料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江口县内住院-需提供在江口县社保局开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工结算单》,经县社保局社保报销审核人核对与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数据是否一致,并签署与系统数据相符并加盖社保局公章。
②贵州省内住院-需提供《贵州省社会保险全省统一应用系统城镇职工结算单》,经县社保局社保报销审核人核对与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数据是否一致,并签署与系统数据相符并加盖社保局公章。
③贵州省外住院-需提供省外医保定点医院(医疗和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收费票据(住院发票),经县社保局社保报销审核人核对与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数据是否一致,并签署与系统数据相符并加盖社保局公章。
四、工会服务职工中心审核
经由江口县总工会服务职工中心对审批表进行职工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对职工互助金申请金额进行核算并签字。
五、分管领导审批
经工会服务职工中心报县总工会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六、财务实施补助
由县总工会财务人员对审核通过的审批表,通过职工本人银行卡发放(转账)给职工本人。
七、资料归档保存
专人专管,建江口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档案库,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并与电子档案库同步。
八、特别说明
1、经社保核准重大疾病门诊可报销的,按月/次申请(一月一次);
2、住院以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按次申请,住院一次报销一次(以出院记录为准)。